杭州市运管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
来源:丽汽集团新闻网  发布时间:2007-10-16
杭州市运管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


 
        为规范执法行为,促进执法公正,提高执法水平,日前,杭州市运管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。
        自由裁量权,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,在法律、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限度内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,包括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;给予何种行政处罚;给予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;是否对当事人适用延期(暂缓)、分期缴纳罚款。
        规则详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因素、决定规则、证据收集、程序规则等,分别规定了从轻处罚、从重处罚、一般处罚、不予处罚的条件和处罚幅度,如规定,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,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,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,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,适用从轻处罚的,对行政处罚相对人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较低的处罚,行政罚款数额为法定数值下限。
        规则规定,适用从重、从轻、减轻、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,应当搜集证明当事人相应的书证及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;适用延期(暂缓)、分期缴纳罚款规定的,行政相对人应当递交延期(暂缓)、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,执法人员应当制定延期(暂缓)或分期缴纳罚款具体方案。
        规则规定,对当事人适用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、延期(暂缓)、分期缴纳罚款规定的,或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上、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,须经执法部门研究讨论,该局法制稽查部门审核,报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决定;对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下(含10000元)、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(含30000元)罚款的案件由执法部门自行审核决定。